2019-08-06 16:36:5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划定》已于2010年8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2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逐一年九月七日
法释〔2011〕21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划定
(2010年8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2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推进审判执行工作公正、清廉、高效,守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蹬仔关司律例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现实,造订本划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司法辅助部门掌管统一治理和协调司法委托评估、拍卖工作。
第二条 获切当局治理部门行政许可并达到肯定资质等级的评估、拍卖机构,能够自愿报名参与人民法院委托的评估、拍卖活动。
人民法院不再假造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
第三条 人民法院选取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能够凭据本地现实情况统一执行对表委托。
第四条 人民法院委托的拍卖活动应在有关治理部门确定的统一买卖场所或网络平台上进行,还有划定的之表。
第五条 受委托的拍卖机构应通过治理部门的信息平台颁布拍卖信息,公示评估、拍卖了局。
第六条 涉国有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由省级以上国有产权买卖机构执行,拍卖机构掌管拍卖环节有关工作,并遵循有关监管部门造订的执行细则进行。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划定该当在证券买卖所上市买卖或让渡的证券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通过证券买卖所执行,拍卖机构掌管拍卖环节有关工作;其他证券类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由拍卖机构执行,并遵循有关监管部门造订的执行细则进行。
第八条 人民法院对其委托的评估、拍卖活动尝试监督。出现下列情景之一,影响评估、拍卖了局,侵害当事人合法利益的,人民法院将不再委托其从事委托评估、拍卖工作。涉及违反司法律规的,凭据有关划定处置:
(1)评估了局显著失实;
(2)拍卖过程中弄虚作假、存在瑕疵;
(3)随机选定后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实现评估拍卖工作;
(4)其他有关情景。
第九条 各高级人民法院可参照本划定,结合各地现实情况,造订执行细则,报最高人民法院登记。
第十条 本划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的司法诠释和有关划定,与本划定相抵触的,以本划定为准。